如何确保孩子安全无恙 听法官唠一唠带娃那些事儿

2023-05-29 22:25:2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6·1”国际儿童节将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5月29日召开“法治同行 护佑成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通气会,公布几起涉及校园霸凌、故意伤害、校内外被侵权等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 少年寻衅滋事案

  就读于新疆某中学13岁的曹某,未按照与同学范某的约定共同逃学,于是范某纠集17岁王某等8人将曹某带至某小区楼顶,对其实施质问、辱骂、轻微暴力、侮辱等行为,最终酿成曹某跳楼身亡的惨剧。

  “王某等人以强凌弱,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曹某跳楼,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破坏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案主审法官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王某、杨某一年六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校园欺凌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更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

  主审法官表示,学校作为教育主要场所,应加强校内安全监控力度,强化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重视学生的心理疏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时刻关注其心理健康和情绪变化,给予孩子足够的安全感,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法犯罪。

  案例二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2019年,未满18岁的张小某与陈小某在新疆某学院寝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陈小某在床上击打张小某。未占上风的张小某提出两人到学校食堂附近“决斗”。随后两人在现场厮打,最终,造成陈小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应当视为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被告谅解。经综合考虑张小某平时良好的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法院判决张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不可避免会与他人产生矛盾、摩擦,由于认知力欠缺、情绪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行为控制力不足,很容易表现出冲动性人格,家长和学校应教育引导学生学会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遇到问题及时沟通,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轻松的学习氛围。

  案例三 小学生商场受伤案

  阿某与艾某同为某小学学生。某日放学后,艾某与阿某相约去某大型购物商场找正在那里工作的艾某父亲。两人乘坐自动扶梯上楼时,阿某攀爬扶梯时不慎从扶梯摔下,头部及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行中的电梯本身属于高危场所,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年儿童尽到应有的注意保护以及监护责任。阿某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阿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某商场承担30%(赔偿5万余元)的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商场作为经营性场所应履行好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的同时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少儿家长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尤其在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时应当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 小学生校内遭受侵害案

  陈某、韩某、吴某均系某小学六年级同学。某日,陈某、韩某等部分同学在操场上活动,因操场地面有冰雪且较为湿滑,活动结束在列队返回教室的过程中,陈某边跑边向前滑行,韩某也紧随其后。班长吴某为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上前拽了陈某的左臂,以阻挡其跑步行为,不料陈某摔倒在地,紧随其后的韩某也被绊倒,倒地过程中膝盖跪到陈某的腿部,致其右腿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地面湿滑却率先采用跑、滑的方式前行,其自身对事故后果存在过错;韩某以同样的跑步方式前行,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吴某采取的制止同学危险行为的动作造成陈某的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学校未及时将操场冰雪清理干净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教育、管理失职。综合全案,遂判决陈某自身担责30%,小学担责30%,韩某担责25%,吴某担责15%。

  法官提醒,新疆冬季温度较低,降雪后易结冰,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场所,应提前做好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各项措施。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们平安度过校园学习生活。

  案例五 未成年孩子索要抚养费案

  张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结束于2016年,两人有个10岁的女儿,婚后随母亲生活,男方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随着女儿张小某长大,千元生活费不足以满足基本开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每月3000元抚养费,直至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按照协议离婚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已有七年之久,在此期间,物价、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都发生变化,且张小某已就读高中,生活教育费用支出会有明显增加。故张小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合理抚养费。经综合考虑,判决张某每月向张小某支付抚养费13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官表示,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依据当时当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对抚养费数额作了约定,也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既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又要结合未抚养孩子一方的实际经济收入,既要排斥奢侈性抚养费要求,也要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始终遵循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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