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撒谎?罚!

2025-05-13 10:59:3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蒋文全报道)近日,奎屯市人民法院对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温某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以司法惩戒手段维护诉讼秩序。

  2023年9月11日,奎屯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时,原告巴某指着涉案工程图纸说:“我与温某是合伙人,共同承接了这个项目。”然而,被告温某却连连摇头,声称自己是雇用巴某的雇主,“他只是我手下的劳务班组技术员,我们不是合伙关系。”

  这场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却在近一年后再度掀起波澜。

  2024年7月24日,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起诉巴某、温某追讨租赁费时,温某在庭审中说:“我和巴某是转承包关系,设备租赁的事儿该找他。”如此一来,温某就同一涉案工程中与巴某的法律关系,前后陈述不一致。

  承办法官徐珍玲在阅卷时发现,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当事人,温某却在两次庭审中作出两种完全矛盾的陈述。

  “这绝非简单的记忆偏差。”法官当庭向温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妨碍司法行为,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

  为核实真相,法庭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证据显示,温某与巴某在项目启动阶段曾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后期却因利润分配产生分歧。温某承认,第一次庭审时为了规避合伙债务,才虚构了雇佣关系;第二次则为了推卸设备租赁责任,又编造了转承包关系。

  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会损害司法公信力。4月10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温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1000元惩戒。

  法官提醒,在诉讼中虚构事实,不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还会留下司法失信记录,影响个人征信。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张赏华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397469069@qq.com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